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大街65号院23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11号裁决,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11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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