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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道办事处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住所地重庆市**部新区芙蓉路**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6133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22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申请人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应收工程款20万元和查封了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渝X**的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渝0102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应收工程款20万元的扣留和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渝X**的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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