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70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回被执行人工程款647334.8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183.37元,受理费5136元,执行费8925元,共计677579.23元,现申请人已领回全部案款并交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6民初79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