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14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号中陕国际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锦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住所地陕**省**安市经开区凤城**路**段鼎正大都城**号楼**单元**室8室。
法定代表人:赵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权,男,该公司员工,住陕**省白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女,该公司员,住陕**省勉县县。
上诉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经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号7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外经贸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外经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8元(上诉人外经贸公司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904元,由上诉人外经贸公司负担,其余2904元,退还上诉人外经贸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罗振中
代理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华罗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