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4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住陕西省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芳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负责赵红岩,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2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交了《分供方完成合同标的的量验收、核算清单》等新证据,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21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居文
审 判 员 周向红
审 判 员 侯林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睿
书 记 员 王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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