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国际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