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润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国际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