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1734号
原告: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领地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职员。
原告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