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睿育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领地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6386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领地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僚,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睿育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广场)F1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运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领地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睿育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领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玥琦(变更前),被告(反诉原告)睿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领地公司诉称:2020年8月,领地公司与睿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领地公司承接睿育公司ICR少儿英语培训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雁塔区XX路XX号XX广场XX楼,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除消防改造、空调工程、弱电设备、软装家具等内容外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卫生间给排水改造工程、电气工程及施工垃圾清运费(含外运)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40天;工程价款396160.64元;付款方式:1、工程一期款,预付金额为50000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领地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前3个工作日内;2、二期工程款领地公司进场施工后,经睿育公司认可,睿育公司应于2020年8月30日向领地公司支付150000元;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睿育公司使用,睿育公司应于2020年10月15日向领地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84275.8元;剩余3%,11884.84元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支付。合同签订后,领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进场施工,睿育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7日支付50000元预付金额,2020年9月9日支付75000元二期工程款,剩余款项未付。截止目前,领地公司承接的ICR少儿英语培训室内装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睿育公司于2020年10月中旬已接收并投入使用,但睿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基于以上事实,睿育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领地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领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睿育公司向领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59275.8元及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增项8508.55元、利息17182.8元(利息以267784.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从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3月1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睿育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睿育公司辩称:一、领地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交工日完工,至今都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领地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2020年7月28日,睿育公司与领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睿育公司将ICR少儿英语培训室内装饰工程交由领地公司装修,总工期为40日,自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15日,工程价款为396160.64元,合同约定装修工程地点为睿育公司开设的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在前期收取学生培训费后,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日以及领地公司多次承诺肯定能够按期完工,睿育公司对外宣传将会于2020年9月22日正式开学。合同签订后,睿育公司按期支付了首笔款及第二笔款75000元。9月14日交工前一天,睿育公司还在与其他校区人员对接开业事宜,9月15日赫然发现工程不但无法交工且按照工程进度交工日遥遥无期。领地公司单方承诺9月28日一定能交工,但是至9月28日,装修工程仍然无法交工,领地公司又单方承诺9月30日能够交工,至9月30日,柜子、所有房间的门、踢脚线、灯具全部都未安装,且室内垃圾未清理,更不用谈保洁清洁,而且前期装修工程粗糙,10月1日后领地公司便彻底公然违反合同约定,不再进行装修工程,至今ICR少儿英语培训机构都是半成品,装修工程都未完工。睿育公司无奈之下,自己找工人对领地公司的工程进行返修,影响最大的是门,因为领地公司至今都没有安装门,睿育公司只能简单的挂着帘子,为履行对家长及学生的承诺,在未完工的装修工地中于10月底艰难地开业,给睿育公司的招生以及学校声誉已经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施工合同》11.3条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领地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二、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睿育公司无需支付合同款项。1、二期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施工合同》签订后,睿育公司支付了首期款50000元,《施工合同》5.3.2.1条约定的二期款的付款条件为“经甲方(睿育公司)认可”才需支付工程二期款。装修工程进行过程中,睿育公司支付了首笔款50000元及第二笔款75000元,此时,其对领地公司的工作是认可的,但是支付完上述款项之后,领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15日完工,后领地公司两次单方承诺会于9月28日完工、9月30日完工,均未完工。双方在2020年11月11日之前,沟通内容均是工程何时竣工,均未涉及工程款支付,睿育公司对领地公司的工作完全不认可,二期工程款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且至今工程都未完工,睿育公司也无法支付工程款。2、工程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施工合同》第5.5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使用,甲方应于2020年10月15日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第8.1.4条约定“甲方(睿育公司)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第10.2.1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第10.2.6条约定“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领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15日完工,后两次单方承诺将于9月28日、9月30日完工,均未完工,至今ICR少儿英语培训机构都是半成品,装修工程并未完成,装修工程未完成部分经初步估算金额为117798.35元,领地公司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任何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尾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睿育公司无需支付工程尾款。3、工程质量保证金付款条件未成就。《施工合同》10.2.3条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第5.6条约定“剩余3%金额为工程质保金,甲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因装修工程至今未完工,工程未竣工,故质保金付款条件未成就,睿育公司无需支付。 综上,领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至今装修工程都未竣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也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且因领地公司严重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已给睿育公司的ICR少儿英语培训机构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领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故睿育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领地公司向睿育公司支付油漆返工修理费5000元;2、领地公司支付睿育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89996元(以未完工部分114498.95元为基数,按照日3‰,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用由领地公司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领地公司针对上述反诉辩称:一、根据双方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由于在施工前期被告未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便利导致工程延误,双方于2020年9月2日确认工期延误16天事宜,所以2020年10月1日应当是合同终止日期。期间睿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根据施工合同第3.6.1、第3.6.6的约定,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领地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领地公司对于睿育公司反诉的违约金不予认可。二、关于修理费5000元,睿育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供原件,领地公司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领地公司(乙方)与睿育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领地公司承包睿育公司ICR少儿英语培训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雁塔区XX路XX号XX广场XX楼,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除消防改造、空调工程、弱电设备、软装家具等内容外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卫生间给排水改造工程、电气工程及施工垃圾清运费(含外运)等;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40天(2020年8月5日至9月15日),装饰装修施工建筑面积为330平方米,工程价款为396160.64元;3、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⑴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⑵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⑸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⑹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4、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5、工程价款支付约定:⑴、工程一期款,预付金额为50000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进场施工前3个工作日内;⑵、二期工程款,乙方进场施工后,经甲方认可,甲方应于2020年8月30日向领地公司支付150000元,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使用,甲方应于2020年10月15日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184275.8元,剩余3%即11884.84元作为工程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6、工程验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7、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8、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领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进场施工。睿育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领地公司支付50000元预付款。2020年9月2日,领地公司及睿育公司确认由于施工前期物业审批流程较长,导致工地现场未通电,致使领地公司工人进场后一直无法正常施工,直至8月21日恢复供电后开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16天。同日,领地公司与睿育公司签订《工程签证单》,确认工程增项8508.55元。2020年9月9日,睿育公司向领地公司支付75000元二期工程款。此后,睿育公司再未向领地公司支付任何款项。2020年9月15日,睿育公司表示将于22日开校,故催促领地公司于18日交工,领地公司表示由于前期供电影响及部分方案变动及消防、空调、弱电等预算之外的施工影响,导致木门及玻璃等一些需要现场基础做好才可以确定尺寸然后下单生产,故无法按此节点完工,但表示会尽量赶工。期间,睿育公司对部分项目做了减项。2020年9月21日,领地公司出具施工进度计划表,该表载明于2020年9月28日交工并保洁,但该表不包含门及柜子的进度。2020年9月28日,睿育公司催促领地公司交工并要求9月30日拆围挡之前做保洁、当晚确定门和柜子的安装时间。2020年10月1日,领地公司拆除围挡,但部分项目仍在继续施工。2020年10月6日、7日,睿育公司催促领地公司落实灯、门和柜子,领地公司表示会催促厂家,但同时要求睿育公司支付进度款。领地公司称由于睿育公司不支付进度款,故其于2020年10月10日左右撤场。领地公司提交的2020年10月11日的视频显示睿育公司当时已使用涉案房屋。领地公司及睿育公司均认可领地公司撤场时,双方未交接。睿育公司称其向家长承诺了开业时间,故其只能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开业,但当时门、柜子、踢脚线仍未安装。2020年11月11日,领地公司表示门及柜子已于10月7日做好,故向睿育公司申请支付二期剩余工程款75000元用于支付定制的门及柜子的剩余货款,并表示二期款补齐三日内将门及柜子安装完毕,对于延期责任划分及造成的损失在后续尾款中由双方核算,睿育公司表示二期款的补齐需要建立在装修完成的基础上,故拒绝支付。 审理中,领地公司提交收条、报销凭证、转账凭证、销售清单等,证明其花***费、材料搬运费、垃圾清理费等共计15430元;提交其与东明县豪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少儿英语板材购销合同》、9月27日27800元转账凭证及视频,证明门及柜子已制作,由于睿育公司拒付二期进度款,导致门及柜子无法出货。睿育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认为清单、收条均为手写,并无相应的转账凭证相佐证,且领地公司未提交视频的原始载体,且也无法证明视频中的物品与本案有关,故均不予认可。睿育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聊天记录截图(含2100元转账),证明由于领地公司于10月1日撤场,导致其另寻油漆工返修所产生的花费应当由领地公司承担。领地公司认为睿育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故不予认可。经领地公司及睿育公司于2021年7月现场核对,双方均确认:1、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96160.64元,增项金额为8508.55元,合计404669.19元;2、领地公司至今未完成的项目金额为99648.03元,其中门及柜子金额为74332.35元;双方存在争议的项目为:1、领地公司认为门及柜子已制作,未交工系睿育公司拒付进度款所致,故睿育公司应承担该74332.35元,睿育公司认为领地公司未实际交工,不应计算在其应付款中;2、睿育公司认为领地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洁、材料搬运、成品保护、垃圾外运四项项目,故该四项项目对应的11640元应当予以扣除,领地公司认为该四项项目其已实际花费15430元,不应当扣除11640元。另外,睿育公司主张按照双方实际约定的1%的标准扣除领地公司未完成部分的管理费。领地公司认可管理费为1%。睿育公司表示其开设的少儿英语培训因国家双减政策已撤校。此外,领地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本院已作出(2021)陕0113民初16386号民事裁定书,领地公司因此花费保全费194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上列举证据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领地公司及睿育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404669.19元、领地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无争议,争议焦点为睿育公司未支付的工程项目价款是多少,睿育公司未付款项的合同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睿育公司主张返工修理费是否成立,领地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如果存在,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领地公司及睿育公司均认可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404669.19元,睿育公司已支付125000元,领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除了11884.84元工程质保金以外的267784.35元(含增项金额8508.55元)。睿育公司辩称267784.35元中应扣除领地公司至今未完成的项目金额99648.03元及保洁、材料搬运、成品保护、垃圾外运四项项目金额11640元合计111288.03元以及对应的1%管理费1112.88元总计112400.91元。领地公司主张99648.03元中74332.35元的门及柜子已制作,未交工系睿育公司拒付二期进度款所致,且保洁、材料搬运、成品保护、垃圾外运四项项目其已完成,不应扣除以上两项。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约定工期为40天(2020年8月5日至9月15日),后双方又共同确认顺延16天,故领地公司应于2020年10月1日前完工,但领地公司并未按期完工,构成违约。领地公司至今未给原告安装门及柜子,其提交的视频涉及的物品也无法确认与本案有关,且根据其自述其也未向厂家支付完毕所有的款项,故其要求睿育公司支付门及柜子全部款项74332.35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睿育公司要求扣除的保洁、材料搬运、成品保护、垃圾外运四项项目金额11640元,领地公司目前已完成项目约75%,故本院酌情扣除3000元。据此,领地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项目价款计算为102648.03元(99648.03元+3000元),再扣除1%管理费1026.48元,睿育公司在本案中未支付的工程项目价款计算为164109.84元(404669.19元-102648.03元-1026.48元-已付款125000元-领地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的质保金11884.84元)。虽然领地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双方也未交接,但根据领地公司提交的视频所示,睿育公司最早在2020年10月11日已使用涉案工程,根据双方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睿育公司不能使用,如睿育公司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睿育公司自行承担,故领地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睿育公司支付除质保金11884.84元之外的剩余全部工程款并无不妥,本院认定睿育公司应向领地公司支付上述164109.84元。关于领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领地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存在违约,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睿育公司主张的返工修理费,领地公司不予认可,睿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原件予以佐证,且该费用是否系必要支出根据目前证据也无法认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睿育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领地公司确实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误一日领地公司应向睿育公司支付延误部分(99648.03元+3000元+1026.48元)工程款3‰的违约金即每日311.02元,但睿育公司最早在2020年10月11日已使用涉案工程,故本院支持2020年10月2日至10月10日共9日的违约金2799.18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睿育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领地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109.8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领地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睿育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799.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领地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睿育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5575元,由领地公司负担2364元,由睿育公司负担3211元。保全费1945元,由睿育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88元,由睿育公司负担1056元,由领地公司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