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57号
申请人: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490000元,及保全费和相关费用。
申请人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新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南路支行XXXXXXXX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部大道支行XXXXXXXXXX账户内共计49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陕西领地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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