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榛瑞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大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陕西凯榛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1089号 原告:西安大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68号北三环大明宫建材批发市场门业A区18排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凯榛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北段乐天国际B座190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西安大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凯榛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大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大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