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158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系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陕西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孙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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