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恢8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执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恢874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恢87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为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珍
打印:***对:**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