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7民初3003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816970157Y。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戎辉日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32864802。
法定代表人:郝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71760450。
法定代表人:郝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郝某2,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赵某,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锦道商贸集团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振兴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鑫嵘路桥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张某2,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郝某3,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胡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双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葛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戎辉日盛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某2、赵某、**、杨某、张某2、郝某3、胡某、**、刘某、**、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97元,减半收取9048.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蒋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冬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