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