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执恢1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铜川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街坊昌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杭锦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杭锦北路**街坊盘恒**景观小区**楼**-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女,蒙古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执行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以(2017)内06执3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坐落于区、福兴路东、***西、纬二街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达国用(2011)第××号)土地一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鄂尔多斯市,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东胜区杭锦北路(坐落于东胜区杭锦北路**街坊盘恒**景观小区**楼**XXX及101,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内06执3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股权出质登记号为:A1304100775号)。并委托执行指挥中心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依法进行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所有的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股权出质登记号为:A1304100775号)不进行评估。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鄂尔多斯市,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1090(坐落于鄂尔多斯市,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X座XXX及1(坐落于东胜区杭锦北路**街坊盘恒**景观小区**楼**XXX及101,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回我院。我院已重新委托指挥中心依法进行评估。委托评估的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坐落于区、福兴路东、***西、纬二街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达国用(2011)第×(坐落于区s;号,面积为33766.18平方米)土地一宗,评估总价为16849324元,并向双方送达了评估报告,均对评估报告无异议。我院上述土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最终流拍。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
本案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内06执恢11号),本院委托评估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鄂尔多斯市,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109031100232号)房产;被执行人**、***所(坐落于鄂尔多斯市,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X及101,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105208号、第10(坐落于东胜区杭锦北路**街坊盘恒**景观小区**楼**XXX及101,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第**系)本院多次电话告知其领取评估报告,一直未领取,后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邮寄送达被退回,本院又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邮寄送达,于4月10日签收。我院上述房产进行了两次降价拍卖,最终因无人竞买最终流拍。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不申请以物抵债。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委托评估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股权出质登记号为:A1304100775号)。于2020年9月21日内蒙古广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无法满足评估的条件,向本院退卷处理。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1×××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5×××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蒙商银行0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3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95×××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5×××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5×××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1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8053.66元。
期间,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75×××62、75×××66、12×××81内存款共计36534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70647.41元,剩余194697.59元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发放。
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还通过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等部门和网络查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暂也提供不出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对(2020)内06执恢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在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执恢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景全
审判员 杨 平
审判员 ***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