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民初3005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816970157Y。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71760450。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1,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锦道商贸集团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振兴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鑫嵘路桥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3,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联系方式:133XX****XX。
被告:**2,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鄂尔多斯市双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1、**、**、**、**3、**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29元,减半收取2406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闫 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乌 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