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英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英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5执403号之二 被执行人:烟台英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招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英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英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