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2民初1365号
原告:浙江广源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集聚区珠光工业一区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道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加勤,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纳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光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广源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广源空调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源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源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3元,减半收取计3151.5元,由原告浙江广源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楼呈飞
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
人民陪审员 韩 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俞 瑜
代书 记员 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