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1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纳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宇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荣,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广源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集聚区珠光工业一区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道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加勤,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广源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未能妥善保管已接收的16套钣金件样品,导致无法对模具生产出的样品是否合格进行质量鉴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涉案模具仍在被上诉人控制之下,被上诉人可以再提供样品进行鉴定,上诉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上诉人提交样品进行鉴定,因提交样品产生的费用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拒不提交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原审判决对涉案模具是否属合格产品这一事实未予查清。如根据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涉案模具,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交付的模具生产出不合格产品,本案纠纷仍未实际解决,若提起诉讼,便会否定本案裁判结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至坚
审 判 员 王文兴
审 判 员 汤坚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包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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