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诺伟森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音诺伟森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盛航塑料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4民初955号
原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纳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宇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方,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塔山村***号。
投资人:王红艳。
原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NWS20161219、YNWS20161227的《模具加工及委托生产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虹吸管盖罐、液晶显示板框、FL冷凝水封模具预付款34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陈江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8日,原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分别签订编号为YNWS20161219、YNWS20161227的《模具加工及委托生产合同》两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产品制造所需的有关技术质量文件交于被告,原告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预付50%的模具费,被告的试制周期为本协议生效起四周内(包括节假日),原告允许被告有三次修模送样的机会,时间合计在15天以内。同时,双方还约定如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合同约定全额清偿外,还应赔偿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如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9日向被告交付了预付款24000元、1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交付模具,亦未返还预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之间签订的编号为YNWS20161219、YNWS20161227的《模具加工及委托生产合同》;
二、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34000元;
三、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俏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泮婷娜
附件: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9)浙1004民初955号
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
原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航塑料模具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78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