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诺伟森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雨竹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钱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雨竹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沿九路)。
法定代表人:叶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钱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杏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第三人:浙江音诺伟森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纳路**。
法定代表人:姜宇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台州市雨竹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钱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浙江音诺伟森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上诉人发送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相关上诉缴费事项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上诉人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雨竹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杰
审 判 员  梅矫健
代理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 记员  何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