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2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纳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汉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纳路155号-1号1幢、155号-2号3幢、155号-3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汉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00元,减半收取74350元,由上诉人浙江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