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7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三段二里。
法定代表人:徐万东,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终3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丟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丟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系***档案的保管单位,现***因档案遗失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而要求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原审法院对证据认定正确,故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应承担补办档案和赔偿责任。综上,***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纠正,请求判令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为***补办档案,并赔偿***因档案丟失无法办理提前退休产生的经济损失162000元,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问题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经查,***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赔偿其迟延退休金3万元,并为其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并非其申请再审主张的档案遗失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而要求鞍钢机械开发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核认定特殊工种及审核办理劳动者退休手续,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本案原审根据***的诉讼请求,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米继东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蒋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帆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