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227号
申请人:江苏苏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长荡镇落发街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085016772Y。
法定代表人:吴从扣,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6891793M。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3442369X。
法定代表人:安振山,董事长。
被申请人:菏泽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金山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QFQPH7W。
法定代表人:关昌,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苏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90万元)。申请人江苏苏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苏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