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3245号
原告:北京久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恒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宗超,总经理。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安振山,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久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调解员高畅调解,北京久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久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久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久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