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涿州市圣新门窗有限公司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472号 原告:涿州市圣新门窗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桃园办事处***村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涿州市圣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涿州市圣新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圣新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涿州市圣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