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28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492963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3442369X。
法定代表人:***。
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66661.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28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66661.9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