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188号 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