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758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2400000****。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东胜区区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诉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