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某某、某某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3民初935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