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委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显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显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市显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执行(2014)兴民商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兴民商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森盖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