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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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1021号
原告:***,男,1974年5年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其镇苏力迪西街元丰商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与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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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稍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淖 木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