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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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775号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5666XXXX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与被告***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租赁费145540元及部分租赁物,要求被告立即付款并返还租赁物。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应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的准确地址。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国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