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西辽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民终1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鲁县西辽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城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慧,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鲁县西辽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本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期满后二上诉人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