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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桐麻岭电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683号
原告:酉阳县桐麻岭电站(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长沙村6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9391076XA。
法定代表人: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住所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中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256347500XM。
负责人:冉拥军。
被告:杨胜国,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建筑服务产业园成洲工业区A10栋4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12134C。
法定代表人:郑莎莎。
被告:重庆六七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何家坝路268号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99286734E。
法定代表人:梁智联。
原告酉阳县桐麻岭电站(普通合伙)与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杨胜国、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六七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酉阳县桐麻岭电站(普通合伙)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酉阳县桐麻岭电站(普通合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酉阳县桐麻岭电站(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26元,由原告酉阳县桐麻岭电站(普通合伙)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石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冉强
书 记 员 何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