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557号
申请保全人:***,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前进村。
被保全人: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建筑服务产业园成洲工业区A10栋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12134C。
法定代表人:郑莎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24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