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罗安财、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3048号
申请人:罗安财,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涛,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建筑服务产业园成洲工业区A10栋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12134C。
法定代表人:郑莎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安财与被告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安财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0,000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安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1,03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罗安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建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沛欣
书 记 员 黄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