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罗安财、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30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建筑服务产业园成洲工业区A10栋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1213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罗安财,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罗安财与被告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闽0622民初3048号民事裁定,冻结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1,03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本案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本院(2022)闽062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罗安财的诉讼请求为由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