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章荣钢,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刘惠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该房产现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金额83512元,未执行到位83512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洁宇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