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交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2595号
原告: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置地国际广场2幢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27771C。
法定代表人:章荣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交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4771470N。
法定代表人:喻海斌,总经理。
原告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交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4元,由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