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置地国际广场2幢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27771C。
法定代表人:章荣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成贵龙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路北门汽车站中央花园6号楼1层108室6号楼2层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TD8RL3T。
法定代表人:胡成贵,总经理。
上诉人***、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成贵龙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2021)皖1002民初39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案涉工程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含山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显然在安徽省含山县。案涉合同虽然约定“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签字盖章,也没有授权***签字,***在甲方处签字,只能认定案涉合同系***与被上诉人签订,本案应由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请求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供方,本案应由其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其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缺乏上诉利益,对一审裁定不享有上诉权,本院对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不予审查。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中央空调采购安装合同》、《购销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依据形成在后的《购销合同》中的管辖协议确定案件管辖。《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供方即马鞍山成贵龙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马鞍山成贵龙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含山县,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2民初390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隼
审 判 员  查秋月
审 判 员  汪文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华蓉
书 记 员  程 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