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763号
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1172241,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坊前坊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蒋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允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6050D,住所地无锡市永乐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安方,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无锡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24820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谈鹏飞,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无锡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告知应缴纳诉讼费6625元,但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