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310号
申请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117224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坊前坊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蒋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雯,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允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392620X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园五期C1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瑜。
被申请人: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2505933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王夕林。
申请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做出(2022)苏0214财保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32407.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6832407.4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