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3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坊前镇坊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蒋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99号无锡节能环保大厦A座39楼。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3465820.1元,并支付该款相应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7%计算)、3570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17日和11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无锡市××路××号不动产,该不动产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上述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起三年,现已发函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2.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三、经关联案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量未履行的执行案件。
四、2021年11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转破、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转破、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健
书 记 员  陈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