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无锡市新吴区坊前坊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1172241。
法定代表人:蒋如华,总经理。
被告:宜兴市华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洞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WKXJ0B。
法定代表人:张辰骏,经理。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市华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宏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