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46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坊前坊兴路9号。 ***依据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21]第26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述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请求驳回***执行申请。 经查,宜劳人仲案字[2021]第26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1366元。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案号为(2021)苏0282民初8929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而本案中,因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已就宜劳人仲案字[2021]第265-2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事项向本院起诉,故该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对***持该裁决书所申请的执行,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