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26民初138号
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矿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朋,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什克腾旗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张风国,经理。
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克什克腾旗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7日立案。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将所欠工程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福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