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22民初597号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续士强,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退休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殷燕飞,职工,住托县。
原告:高洁,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退休职工,住托县。
原告:**小,职工,住托县。
原告:*纪红,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1694年6月24日出生,职工,住托县。
原告:菅纲要,职工,住托县。
原告:郝魁,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郝海军,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李君,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贾强,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职工,住托县。
原告:张培,职工,住托县。
诉讼代表人:***,职工,住托县。
诉讼代表人:***,住托县。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县双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县双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登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35人与被告内蒙古托克托县双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县双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等35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35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35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原告***等35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秦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