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左旗浩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土默特***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茂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璞,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秋京,内蒙古京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土默特***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土默特***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土默特***翔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土默特***翔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以及股票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于2020年6月19日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土默特***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旗消防队西侧紫玉商务酒店101,面积:712.57平方米,所在层数:一层)。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土默特***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旗消防队西侧紫玉商务酒店201,面积:635.26平方米,所在层数:二层)。三、查封了被执行人土默特***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旗消防队西侧紫玉商务酒店301,面积:683.68平方米,所在层数:三层),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俊玲
审判员 冯 岩
审判员 郭白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