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396号
原告:***,男。
被告: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新胜村209国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穆智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土默特***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北口。
法定代表人:樊茂林
被告:张海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女,系张海卿妻子。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连新旺
人民陪审员 弓忠孝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宏丽普